4、泡沫灭火系统
(1)一般规定
① 泡沫灭火系统验收合格方可投入运行。
② 泡沫灭火系统投入运行前,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建设单位应配齐经过专门培训,并通过考试合格的人员负责系统的维护、管理、操作和定期检查。
b. 已建立泡沫灭火系统的技术档案,并应具备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泡沫灭火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泡沫灭火系统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泡沫灭火系统验收记录、相关文件、记录、资料清单等文件资料和第③条中的资料。
③ 泡沫灭火系统投入运行时,维护、管理应具备下列资料。
a. 系统组件的安装使用说明书。
b. 操作规程和系统流程图。
c. 值班员职责。
d. 泡沫灭火系统维护管理记录。
④ 对检查和试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解决,对损坏或不合格者应立即更换,并应复原系统。
(2)系统的定期检查和试验
① 每周应对消防泵和备用动力进行一次启动试验,并应进行记录。
② 每月应对系统进行检查,并应进行记录,检查内容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对低、中、高倍数泡沫产生器,泡沫喷头,固定式泡沫炮,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泡沫液储罐进行外观检查,应完好无损。
b. 对固定式泡沫炮的回转机构、仰俯机构或电动操作机构进行检查,性能应达到标准的要求。
c. 泡沫消火栓和阀门的开启与关闭应自如,不应锈蚀。
d. 压力表、管道过滤器、金属软管、管道及管件不应有损伤。
e. 对遥控功能或自动控制设施及操纵机构进行检查,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f. 对储罐上的低、中倍数泡沫混合液立管应清除锈渣。
g. 动力源和电气设备工作状况应良好。
h. 水源及水位指示装置应正常。
③ 每半年除储罐上泡沫混合液立管和液下喷射防火堤内泡沫管道及高倍数泡沫产生器进口端控制阀后的管道外,其余管道应全部冲洗,清除锈渣,并应进行记录。
④每两年应对系统进行检查和试验,并应进行记录;检查和试验的内容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对于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中的液上、液下及半液下喷射、泡沫喷淋、固定式泡沫炮和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进行喷泡沫试验,并对系统所有组件、设施、管道及管件进行全面检查。
b. 对于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可在防护区内进行喷泡沫试验,并对系统所有组件、设施、管道及管件进行全面检查。
c. 系统检查和试验完毕,应对泡沫液泵或泡沫混合液泵、泡沫液管道、泡沫混合液管道、泡沫管道、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泡沫消火栓、管道过滤器或喷过泡沫的泡沫产生装置等用清水冲洗后放空,复原系统。